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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彭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屈润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彭军,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工,四川省通江县,现住该县芝苞乡鱼沟村一社。公民身份证号码:21372119890505189X。 被执行人屈润森,男,汉族,1980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115号

申请执行人彭军,男,汉族,1989年5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工,四川省通江县,现住该县芝苞乡鱼沟村社。公民身份证号码:21372119890505189X。

执行人屈润森,男,汉族,1980年1月30日出生,系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曾口镇石峡村村民,现住址不详。公民身份证号码:51370119800130211X。

彭军申请执行屈润森劳务合同纠纷案,申请执行人彭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调解书及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029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委托法院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屈润森在其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本案退回,经我院查询后被执行人屈润森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彭军家庭贫困,无其他经济来源。经研究决定给予申请执行人彭军司法救助15000元,执行费125元予以免交,申请执行人彭军已领取15000元救助款。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115号案件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