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民执字第00247号 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7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小区三区。 被执行人刘明杰,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居民三区。 被执行人郭风宁,女,1979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居民三区。 张鹏申请执行刘明杰、郭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明杰、郭风宁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刘明杰、郭风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及执行费1400元。2014年11月13日,本院将被执行人郭风宁在金融机构存款15055元扣划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后被执行人刘明杰、郭风宁自动履行案件款40247.5元。申请执行人张鹏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案件申请书,本院当日裁定中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2015年7月3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2015年7月13日,被执行人刘明杰自动履行案件款20000元。2015年7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鹏与被执行人刘明杰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案件剩余标的为80000元,将被执行人刘明杰所有宝塔区南市办事处市场沟居民三区102号院01号、02号、03号房屋作价8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张鹏抵偿债务80000元。被执行人缴纳了案件执行费14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53902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