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70号 申请执行人朱建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法制办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韩家窑则新新花园小区一号楼1单元602室。 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龙首北路9号B座40402室。 法定代表人杨柏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吕立强,男,汉族,1956年6月22日生,大学本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诚合大厦1单元1907室。 朱建明申请执行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5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6月30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立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立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6月5日至2014年12月4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2014年1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50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710元、执行费12904.5元,但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立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产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将被执行人陕西杨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账号予以冻结、被执行人吕立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84000元存款扣划并予以兑现(其中交执行费12904.5元),又将其在金融机构的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70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