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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景繁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86号 申请执行人景繁荣,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丰源总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甄秀琴,女,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卷烟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286号

申请执行人景繁荣,女,195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丰源总公司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甄秀琴,女,194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卷烟厂家属院。

执行贺新,男,1974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红化二期。

繁荣申请执行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新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景繁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贺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新支付申请执行人景繁荣本金5000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250元及执行费650元。2015年10月1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52250元(包括案件款及申请人垫付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贺新于2015年12月31日向申请人景繁荣偿还50000元,被执行人贺新承担案件执行费650元。被执行人贺新缴纳了案件执行费6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8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如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