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08号 申请执行人李东顺,男,汉族,1963年12月3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世纪花园小区。 被执行人秦谋锋,男,汉族,1966年1月24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浩瀚大厦。 李东顺申请执行秦谋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东顺撤回对秦谋锋的强制执行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6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