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69号 申请执行人周喜琴,女,195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长青路94号院。 被执行人罗根祥,男,1964年9月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30号院。 被执行人郑爱荣,女,1972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东苑路30号院。 周喜琴申请执行罗根祥、郑爱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已将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罗根祥、郑爱荣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喜琴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根祥、郑爱荣向申请执行人周喜琴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40.5元、案件执行费9120元。罗根祥自动履行了案件款204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9120元。申请执行人周喜琴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延期执行案件申请书,本院当日裁定中止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2015年6月9日,本院依职权恢复本案的执行。2015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周喜琴与被执行人罗根祥、郑爱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案件剩余标的为795600元,将被执行人郑爱荣所有的斗山牌DH370LC-9,机号为20764的履带式挖掘机作价7956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周喜琴抵偿债务795600元。申请执行人领取了案件款204000元,被执行人郑爱荣向申请执行人周喜琴交付了斗山牌DH370LC-9,机号为20764的履带式挖掘机。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123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