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天津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8号新城国际B204室。 负责人王建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军强,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8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8号新城国际B204室。

负责人王建祥,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军强,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出生,系天津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宏泰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延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系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天津长城电梯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9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津长城电梯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电梯安装费62000元,违约金16200元,共计78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6.5元、执行费1073元。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8000元,剩余案件款于2016年5月1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82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