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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留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4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 法定代表人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丰泉工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46号

申请执行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

法定代表人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男,汉族,1984年5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

执行人李留卿,男,汉族,1967年3月7日出生,河南省郑州市人,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府前小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留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留卿向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2238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328.5元、执行费3257元。2015年9月11日,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李留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226128.5元,扣除李留卿在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租赁押金28000元后,由被执行人李留卿于2015年9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30000元。另,李留卿自愿将其存放在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丰泉建材市场5区A排36、37、38、39、40、41、42号房屋中彩钢制造设备一套(包括上述房屋内所有物品)折价68128.5元抵偿李留卿所欠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的剩余债务68128.5元。案件执行费3257元由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承担。2015年9月11日,被执行人李留卿缴纳案件款130000元。2015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领取了全部案件款130000元,并缴纳案件执行费3257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