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160号 法定代表人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贺四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建材市场十二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四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四娃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执行费800元由申请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成龙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