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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四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160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贺四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宝塔区李渠镇高峁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160号

申请执行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延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明,该公司职工。

执行人贺四娃,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建材市场十二区。

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贺四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四娃在我院督促下双方协商解决,申请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撤诉。执行费800元由申请人延安丰泉工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1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成龙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任 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