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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公司、高鹏飞、高延林、任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53号 申请人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财政局16楼。 法定代表人曹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县羊泉镇。 法定代表人高鹏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行 裁 定 书

(2015)宝字第00453号

申请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财政局16楼。

法定代表人曹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富县羊泉镇。

法定代表人高鹏飞,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高鹏飞,男,汉族,1987年10月13日出生,系富县宏佳果贸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富县羊泉镇。

被执行人高延林,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系高鹏飞父亲,现住富县羊泉镇下立石村。

被执行人任桂琴,女,汉族,1963年9月8日出生,农民,系高鹏飞母亲,现住富县羊泉镇下立石村。

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富县宏佳果贸有限公司、高鹏飞、高延林、任桂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公司、高鹏飞、高延林、任桂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延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富县宏佳果贸有限公司、高鹏飞、高延林、任桂琴的住所地和财产均在陕西省富县。故将该案委托至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宝执字第00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