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57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圣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远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永昌路南端。 法定代表人庞永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世荣,男,195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延川县人,圣远公司经理,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二期2号楼1单元5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7195504270055。 被执行人刘强,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延安分校职工,现住宝塔区北大街2号楼1-1-203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109220310。 延安市宝塔区圣远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刘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强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圣远公司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刘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强支付贷款本金110000元及按照月利率1.5%从2012年1月23日计算至2012年5月22日,逾期利息按照月利率2.033%从2012年5月23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13000元,案件受理费2601.5元。2015年11月23日被执行人刘强自动履行40000元,申请执行人圣远公司已领取。2015年12月7日我院冻结被执行人刘强工资收入。2015年12月8日申请执行人圣远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5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