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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天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76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天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 法定代表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76号

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天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玲玲,系该公司经理。

执行人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

法定代表人赵疆,系该公司经理。

延安市宝塔区天裕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人延安市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天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天裕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3日以其与被执行人延安市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正在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延安市品湘楼餐饮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7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