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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变压器制造股份合作公司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纪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芳,女,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29号

申请执行延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纪维斌,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文芳,女,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滨路10号院1单元301室。

执行人,延安变压器制造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

法定代表人拓光军,系该公司职工。

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变压器制造股份合作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2)宝姚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变压器制造股份合作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变压器制造股份合作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另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延安变压器制造股份合作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变压器制造股份合作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02)宝姚民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