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87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慧泽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姜良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江峰,男,1981年7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利民巷。 被执行人孙健,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西沟居民区。 委托代理人孙燕,女,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毘圪堵村。系孙健之妹。 保证人封军,男,196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毘圪堵村。 保证人张生文,男,194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 保证人张雄,男,198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 延安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健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孙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本案和解标的为755000元(包含案件款、垫付案件受理费及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孙健已履行60000元,被执行人孙健于2015年10月29日向延安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225000元(已履行),被执行人孙健于2016年4月29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延安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470000元。保证人张雄自愿为孙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封军自愿提供其在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毘圪堵村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延南国用1999字第3545号的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为孙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张生文自愿提供其在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高峁湾村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延房权证宝李字第00476号的房屋为孙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延安慧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取了案件款285000元。被执行人孙健缴纳了案件执行费98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