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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发文底稿 签发人复核人审核人拟稿人党秀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294号 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民生百货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发文底稿

签发人复核人审核人拟稿人党秀山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294号

申请执行人张XX,女,1983年6月2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民生百货有限公司员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村。

执行人冯XX,男,1987年6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东关村。

张XX申请执行冯XX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5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年11月7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1月7日向被执行人冯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冯XX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孩子抚养费8000元(2014年1月至2014年10月,每月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2015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冯XX将案件款全部予以履行。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294号民事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代理审判员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