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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宏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雄亮、王桂莲、贺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人张宏延,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 被执行人贺雄亮,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102号

申请执行张宏延,男,1968年1月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

执行人贺雄亮,男,194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

被执行人王桂莲,女,194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

被执行人贺树杰,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桥沟。

张宏申请执行贺雄亮、王桂莲、贺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贺雄亮、王桂莲、贺树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贺雄亮、王桂莲、贺树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贺雄亮、王桂莲、贺树杰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贺雄亮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将被执行人贺雄亮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5500元予以扣划。留余被执行人贺雄亮、王桂莲生活必需费用5500元后,申请执行人张宏延领取案件款2000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贺雄亮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继续予以继续冻结,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102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