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尔金,男,汉族,1944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临县人,延安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延安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宏泰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延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系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张尔金申请执行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尔金借款24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息按照借款本金的2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9.5元、执行费3500元。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同年4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同年8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同年12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8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