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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尔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尔金,男,汉族,1944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临县人,延安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延安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 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87号

申请执行人张尔金,男,汉族,1944年5月25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临县人,延安市自来水公司退休工人,现住延安市自来水公司家属院。

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宏泰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韩延林,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斌,男,汉族,1979年8月8日出生,系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职工。

张尔金申请执行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尔金借款24万元,及该款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年利息按照借款本金的20%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769.5元、执行费3500元。2015年12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延安红景天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同年4月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40000元,同年8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同年12月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8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