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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建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高永刚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8号 申请执行人张建芳,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三期5号楼12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03034023。 被执行人高永刚,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98号

申请执行张建芳,女,汉族,1983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大专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三期5号楼1204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303034023。

执行人高永刚,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8106284015。

张建芳与高永刚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永刚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张建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高永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永刚返还申请执行人张建芳位于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三期5幢12层1204室房屋。2015年10月29日被执行人高永刚将延安市宝塔区王良寺三期5幢12层1204室房屋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张建芳。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09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