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39号 申请执行人党东芳,女,汉族,1973年11月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 被执行人郭水云,女,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下落不明。 党东芳申请执行郭水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6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郭水云的下落,申请执行人党东芳也未能提供其下落。本院经过三查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郭水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党东芳有欠款56000元及利息(月利率为2%,从2013年6月15日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740元,未得到清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6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党东芳如果发现被执行人郭水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本院再行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