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申请人农行宝塔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宝塔支行)。住所地:延安宝塔区北关师范路。 负责人杨茂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声,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 被执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宝塔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宝塔支行)。住所地:延安宝塔区北关师范路。

负责人杨茂春,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赵延声,该行个人金融部经理。

执行人张小利,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宝塔区宝塔山办事处永红居委,公民身份号码:612601196902150641。

农行宝塔支行申请执行张小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宝塔支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农行宝塔支行向我院以双方私下和解为由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