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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农行延安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海军、贺海玲、汪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负责人宋亚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虹、宋新强,系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以下简称农行延安分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

负责人宋亚峰,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长虹、宋新强,系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执行人张海军,男,汉族,1962年10月28日出生,延安市人,大学文化,延安职业技术学院教师,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丽融大厦负楼11D。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6210282613。

被执行人贺海玲,女,汉族,1968年5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东门。

被执行人汪鹏(汪澎),男,汉族,1975年11月6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道街纪委家属院。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511060010

农行延安分行申请执行张海军、贺海玲、汪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海军、贺海玲、汪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农行延安分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向被执行人张海军、贺海玲、汪鹏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军支付申请执行人农行延安分行房屋使用费270000元,责令被执行人贺海玲、汪鹏房支付申请执行人农行延安分行房屋使用费354852元。2015年7月17日,申请执行人农行延安分行与被执行人贺海玲、汪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贺海玲、汪鹏履行了和解协议的全部内容。2015年7月22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张海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0000元扣划至我院的执行专户。被执行人汪鹏、张海军缴纳了本案执行费9173元。申请执行人农行延安分行已领取上述案件款340000元。2015年12月14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张海军工资收入冻结。2015年12月15日申请执行人农行延安分行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0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