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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冯海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5号 申请执行人冯海彪,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金鑫大厦。 被执行人刘文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石油机械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395号

申请执行人冯海彪,男,汉族,1960年1月21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金鑫大厦。

执行刘文军,男,汉族,1975年10月10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石油机械厂后院。

冯海彪申请执行刘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文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刘文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冯海彪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文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助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