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795号 申请执行人刘XX,女,汉族,1982年9月2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小学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延川县刘家圪崂村。 被执行人苗XX,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延安市延川县马家河贺家沟村。 刘XX申请执行苗XX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三终字第007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9月22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2日向被执行人苗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XX支付申请执行人孩子抚养费1000元(2015年8月至9月)、生活帮助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15元。现被执行人苗XX已将案件款全部转入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行专户,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款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79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