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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南北、胡雪琴、李文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122号 申请人刘南北,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李渠镇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水务局家属院。 申请人胡雪琴,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延安市环卫处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122号

申请人南北,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李渠镇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水务局家属院。

申请人胡雪琴,女,汉族,1965年2月16日出生,延安市环卫处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水务局家属院。

申请人李文俊,女,汉族,1957年5月15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审计局家属院。

申请人高树平,男,汉族,1957年12月26日出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审计局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刘南北,男,汉族,1964年11月26日出生,李渠镇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水务局家属院。

被执行人张新,男,汉族,1986年4月3日出生,延长油田职工,现住延川县永平镇炼油厂。

刘南北、胡雪琴、李文俊、高树平申请执行张新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8月11审理完毕,现该案(2014)宝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张新户籍所在地及可供执行的财产地均在延安市延川县,我院于2015年3月24日将此案委托至延安市延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1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汪成龙

审 判 员  贾虎平

代理审判员  淮文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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