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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同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87号 申请执行人刘同保,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惠泽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 被执行人郭伟,男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87号

申请执行人刘同保,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陕西省延长县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物资供应部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惠泽园小区2号楼2单元401室。

执行郭伟,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七里村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翟则沟三期23号楼4单元401室。

刘同保申请执行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2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19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郭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伟清偿申请执行人刘同保借款本金50万元及2013年5月17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年利率为2分),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475元、执行费7400元。2015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郭伟于2015年12月24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0元,2016年1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100000元,2016年5月17日支付申请执行人250000元,剩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郭伟于2016年9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887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