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29号 申请执行人刘孝玉,女,汉族,1966年8月11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长庆油田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身份证号码:642103196608115221。 被执行人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兴庆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苏忠贵,该公司总经理。 刘孝玉申请执行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终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刘孝玉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圣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案件款23560.1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1855元,共计26865.1元,申请执行人刘孝玉已领取上述案件款。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延中民终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