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873号 申请执行人刘岗,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虎头峁人事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9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810140015。 被执行人李建华,男,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县人,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阳崖村。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4198207101815。 刘岗与李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6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建华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岗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建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建华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岗100000元及从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2月15日止利率1.5分的利息,执行费1550元。2015年11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110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建华于2015年12月23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岗55000元,剩余案件款55000元由被执行人李建华于2016年1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李建华承担。以上协议由担保人马延斌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60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