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75号 申请执行人刘晓瑞,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无业,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华龙大厦19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911280045。 被执行人李胜利,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二村居民三区323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202030911。 刘晓瑞申请执行李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0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胜利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晓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胜利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晓瑞借款140000元及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扣除已支付1000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2352.5元,执行费2000元,均由被执行人李胜利承担。2015年10月26日我院将被执行人李胜利名下位于延安市宝塔区文化沟居民三区房屋手续(延房权证宝桥字第005297号)予以冻结。经过我院在银行、车管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刘晓瑞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75号 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