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1002号 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1976年9月21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姚店镇张尔村村民,现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7609211811。 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详。组织机构代码:05691345-8。 法定代表人王建永,该公司总经理。 刘海军申请执行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海军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有工程款收入,我院在审理过程中保全其收入1987500元(2015年12月16日到期)。2015年12月9日我院发出(2015)宝民初字第010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继续扣留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陕西延长石油钻井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现有余额1845106.48元)。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刘海军以被执行人延安博思德泓石油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现无办公地址,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作人员均不在延安为由向我院提出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终字第011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