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06号 申请执行人刘清俊,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志丹县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志丹县城南。公民身份号码:6106025195504080312。 被执行人张小宏,男,汉族,1982年9月15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个体司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保险公司家属院1号楼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02198209153012。 刘清俊与张小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宏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刘清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小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宏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清俊100000元及从2014年2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率2分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390元,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张小宏自动履行50000元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刘清俊已领取。2015年10月9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张小宏从2015年11月9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刘清俊10000元直至将剩余50000元本金清偿完毕。剩余利息及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张小宏于2016年7月9日前一次性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506号 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