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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史建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258号 申请执行人史建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农科所家属院。 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银行家属楼。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258号

申请执行人史建明,男,汉族,1957年10月2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农科所家属院。

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银行家属楼。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总经理。

建明申请执行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1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史建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史建明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本院于当日裁定中止本案执行。2015年10月9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史建明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2015年11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试油公司的收入203469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专户。提转案件执行费16400元后,申请执行人史建明领取了案件款2018290元。另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史建明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执字第00258号

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