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综合判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

郑XX敲诈勒索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川县人,住延川县马家河乡杜木塬行政村。2012年2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延安市公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322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73年4月17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延川县人,住延川县马家河乡杜木塬行政村。2012年2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依法逮捕。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延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强强(在逃)及强强的两位朋友(在逃)以要求被害人温XX还钱为由将其控制到汽车南站福鑫招待所并殴打后,将其敲诈12000元,后郑某某分得2000元,强强及其两个朋友分得10000元,郑某某被抓获后积极退赔2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敲诈他人钱财,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表示不予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6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某伙同强强(在逃)及强强的两位朋友(在逃)以要求被害人温XX还郑某某欠款2740元现金为由将其控制到汽车南站福鑫招待所并殴打后,向其敲诈12000元,后郑某某分得2000元,强强及其两个朋友分得10000元,郑某某被抓获后积极退赔2000元,现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12月7日14时30分,被害人温XX报称其被四名男子以索要债务为由敲诈勒索12000元。2、抓获经过,证明2011年12月7日,宝塔刑警中队干警接到温XX报警称,被几名男子以索要债务为由敲诈勒索12000元。接警后,立即对此案进行调查,于2012年2月2日晚在延川县郑某某家中将其抓获。3、被害人陈述,证明2011年12月6日14时许,其在东关百姓家园接到个电话,说是有些装修的话要其干了,其同意后前往约定地点,到了后有三个年轻后生问其是不是欠军军(郑某某)钱着了,其承认欠2700元。这三个后生说让其等军军来确认一下,下午5点多,郑某某来了后,那三个后生中的一个就用碗砸到其左胸口,并用拳头在其脖子上打了两拳,说必须拿来20000元。其出于害怕就答应了并称出去借钱。他们四人便把其拉到一辆白色的面包车上,先把其拉到清凉山上转了一圈,在清凉山上强强威胁其说,赶紧联系钱,不然就活埋其。其就打电话联系了其的同学王某某借2000元。他们就把其拉到农校王某某家附近,让王某某将钱送到马路上来,然后其拿了2000元就走了。晚上他们把其拉到一个不挂牌子的招待所里,强强一个比较胖的朋友,将其按在床上,在其的背部打了几下,让其赶紧弄钱。第二天,其又联系了其兄弟贺强说借10000元。他们递给其一张卡,让其兄弟将钱打到卡上。后强强出去到银行查询,其他人在招待所里照其着了。强强回来后说钱打到卡上了,他们就将其放了,其离开后就报警了。4、被告人供述,证实2011年11月份的一天,其与邻居强强聊天时,告诉强强温XX欠其2740元,便与强强商量如果找到温XX最少要20000元。并给强强说得到的好处给强强,自己只是想出口气,教训一下温XX。2011年12月6日,强强打电话说把温XX找到了让其来确认一下,然后其就坐车到了延安经过确认就是温XX。其便与强强及强强的两个朋友开着强强朋友的面包车将温XX拉到了清凉山上,强强和他的朋友以活埋威胁温XX并索要20000元,温XX害怕了就答应给朋友打电话借钱,然后一起开车去了温XX朋友住的地方,其与强强带着温XX与温XX的朋友见了面,温XX的朋友把2000元给了温XX。晚上在一家招待所住下后,其几个与温XX商量,让他第二天最少再拿10000元才可以走。强强当时在温XX的身上打了几拳。第二天早上8点多,温XX给他的一个亲戚打电话借10000元,并让把钱打到强强朋友的卡上,20分钟后,强强拿着银行卡出去查询,回来后说钱打上去了,就把温XX放了。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6日的一天,温XX给其打电话要借2000元了,并让其送到路口,过了一会,其就到路口将钱给了温XX,当时见他还相跟两个男的。6、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2月7日早上8时许,温XX给其打电话说要借10000元,并用手机发过来一个户名叫王刚的银行卡号,让把钱打到这个卡上,其就到信合将钱打了过去。7、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郑某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其作案地点与被害人陈述地点相符。8、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已将被告人郑某某所得赃款2000元予以扣押并发还给了被害人温XX。9、情况说明,证明该案中涉及的“强强”及强强的朋友,因无法查实其三人真实身份,未抓捕归案。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郑某某生于1973年4月17日,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0、被告人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伙同他人以索要欠款2740元为由采取拘禁、殴打被害人的方式索要现金12000元,其中包括受害人温XX欠被告人郑某某的2740元的合法债务,应减去2740元,因此敲诈的数额应为926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但犯罪数额不属巨大。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2月3日起至2013年2月2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 王 丽

代理审判员 :秦志鹏

人民陪审员 : 高 琼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刘 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