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505号 申请执行人三原建凯减水剂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原县独镇北李村。 法定代表人王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艺,陕西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延安华阳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李渠镇杨兴庄。 法定代表人刘玉财,系该公司总经理。 三原建凯减水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延安华阳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华阳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有号牌为陕J31436车辆一辆,但无法实际扣押。另经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延安华阳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三原建凯减水剂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延安华阳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