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1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小东门。 负责人呼英烈,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延平,陕西嘉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魏西平,男,汉族,1958年8月7日出生,无业,现关押在姚家坡监狱。 被执行人魏成玲,女,汉族,1963年8月9日出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市办南门坡居委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小东门支行申请执行魏西平、魏成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7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0月22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上述借款从2003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为4.2‰计算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53元、执行费1400元。2015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魏成玲于2015年12月21日支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剩余案件款由被执行人魏成玲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915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 成 龙 审判员 贾虎平审判员王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党 秀 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