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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井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贺建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61号 申请执行人井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路125号1号楼2单元503室。 被执行人贺建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61号

申请执行人井磊,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嘉岭路125号1号楼2单元503室。

执行贺建俊,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临镇镇马子良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银行旧址旁。

被执行人张静,女,198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市宝塔区四中教师,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延化三期。

被执行人白拴虎,男,198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延安大学附属医院职工,现住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家属楼。

井磊申请执行贺建俊、张静、白拴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10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贺建俊、张静、白拴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贺建俊、张静、白拴虎支付申请执行人井磊借款本金28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280000元从2013年6月30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为2.1%)、违约金1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788.5元、执行费4250元。被执行人张静于2015年11月30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但被执行人贺建俊、白拴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张静、白拴虎在金融机构的工资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61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