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934号 申请执行人付选玉,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吴起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迎宾大道3565号院3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6197106190212。 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组织机构代码:73268110-4. 法定代表人刘科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阗,该公司法律部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杨晶,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原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项目部负责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13号楼1单元6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2198305160939。 付选玉与杨晶、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晶、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付选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杨晶、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晶、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付选玉558853元及从2013年5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月利率1.5分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94.5元,执行费7989元。2015年11月23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予以冻结。2015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标的为625000元,案件受理费4694.5元,由被执行人杨晶、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3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付选玉6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94.5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付选玉自愿放弃,执行费7989元由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625000元及案件受理费4694.5元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付选玉已全部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2015年12月1日我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延安昌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7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