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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XX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79号 申请执行人任XX,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川口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小学后山上。 被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51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79号

申请执行人任XX,女,汉族,1968年6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川口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小学后山上。

执行人王XX,男,汉族,1951年8月14日出生,小学文化,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川镇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北关自来水厂山上。

任XX申请执行王XX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8月24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XX将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家属院1-4-101室楼房交给申请执行人任XX占有使用,并承担执行费500元。现被执行人王XX已将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家属院1-4-101室楼房交给申请执行人任XX占有使用。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79号民事案件的执行。

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汪成龙

审判员  贾虎平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