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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任应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14号 申请执行人任应莲,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无业,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北新街。 被执行人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白沙路摩登BOBO11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14号

申请执行人任应莲,女,汉族,1962年6月2日出生,无业,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陕西省延川县延川镇北新街。

执行人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区白沙路摩登BOBO11幢21001室。

法定代表人徐强,该公司总经理。

任应莲申请执行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任应莲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4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路华返还购房款248939元及利息,承担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89元及案件执行费3634元。2015年8月28日,被执行人陕西大兴荣昌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上述义务。2015年9月6日,申请执行人任应莲领取案件款及垫付案件受理费,共计298155.87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03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