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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苏X、常X、蔡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262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飞飞,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2012年3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3日被依法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262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飞飞,男,1990年5月6日生,汉族,小学,无业,陕西省延安市人。2012年3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8年10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陕西省延长县刘家河乡封家河行政村东苏家河村人。2012年3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常某某,男,1989年12月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漫坪村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尹家沟。2012年3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1年6月5日生,汉族,大专文化,学生,陕西省延长县七里村镇七里村人,现住该村。2012年3月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飞飞、苏某某、常某某、蔡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飞飞、苏某某、常某某、蔡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在宝塔区桥沟渔场马路边用改锥撬破被害人李某龙的华泰圣达菲车右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280元)。盗窃车内一条硬盒黄芙蓉王(经物价局估价为230元),一瓶10年西凤酒(经物价局估价为140元),黄芙蓉王香烟带回家中,已经查明并依法扣押。一瓶10年西凤酒被刘飞飞卖给了南某某,已经查明并依法扣押,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2、2012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飞伙同蔡某某,苏某某在中心街天顺酒店门口用改锥撬破被害人孙某某的军绿色霸道车右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380元),盗窃车内三瓶52°五粮液酒(经物价局估价为2850元),及一瓶五粮液52°尊酒(经物价局估价为380元),一瓶红色包装52°郎酒(经物价局估价为650元),一瓶蓝色包装12年郎酒(经物价局估价为590元),4盒软中华烟(经物价局估价为260元)。后逃离现场。4盒中华烟被抽掉。无法追回。两瓶郎酒被刘飞飞卖给了南某某,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并依法扣押。三瓶五粮液酒和一瓶五粮液尊酒被刘飞飞带回家中,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3、2012年3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飞飞伙同苏某某在宝塔区紫玉南山家属院院子内,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高某黑色丰田汉兰达车右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350元),盗窃车内现金125元。现金被被告人全部挥霍,无法追回。

4、2012年3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飞飞,苏某某在宝塔区紫玉南山家属院院子内,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高某华三菱帕杰罗车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420元),盗窃车内4瓶45°20年(华山论剑)西凤酒(经物价局估价为960元),4盒软中华香烟(经物价局估价为260元),两瓶53°百年赖茅酒(经物价局估价为640元)。4盒中华烟被抽掉。无法追回。盗窃所得6瓶酒被刘飞飞带回家中,已经查明并依法扣押。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5、2012年3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飞飞,苏某某在宝塔区协和医院旁一个药店的门口,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师某黑色现代伊兰特车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220元),盗窃车内一部国信牌GS6119型手机(经物价局估价为544元).手机被刘飞飞带回家中,已依法扣押,目前已发还给被害人。

6、2012年3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在宝塔区桥沟渔场马路边,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张某的绿色丰田霸道4500车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320元)。盗窃车内6瓶52°五粮液虫草酒(经物价局估价为2100元),和两瓶53°三十年赖茅(经物价局估价为420元).盗窃所得8瓶酒被刘飞飞带回家中,已经查明并依法扣押,扣押物品已发还被害人。

7、2012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常某某在宝塔区京延酒店巷子地税局门口,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李某卫的黑色华泰圣达菲车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280元),盗窃车内两瓶53°飞天五星茅台酒(经物价局估价为:3800元,每瓶1900元),被告人将酒喝掉,无法追回。

8、2012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常某某在宝塔区桥沟玉龙华庭小区门口,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高某的黑色长城哈弗H5型车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320元),没偷得任何财物。

9、2012年3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常某某,苏某某在宝塔区百米大道交通局院子内,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王某的绿色丰田霸道2700车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380元),盗窃车内现金140元。现金被被告人全部挥霍,无法追回。

10、2012年3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飞飞伙同常某某,苏某某在百米大道交通局家属院用改锥撬破被害人郭某的黑色本田CRV的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280元),盗窃车内8瓶53°古井酒(经物价局估价为264元)及6盒蓝盒包装钓鱼台烟(经物价局估价为1320元)。盗窃的古井酒被喝掉5瓶,剩余3瓶已经被宝塔分局依法扣押,目前已发还被害人。钓鱼台香烟被抽掉5盒,剩余1盒已经被依法扣押,目前已发还被害人。

11、2012年3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常某某,苏某某在宝塔区百米大道交通局院外马路边,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朱某的白色丰田霸道4500车右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320元)。没偷得任何财物

12、2012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刘飞飞在宝塔区东关1号公馆楼下,刘飞飞用改锥撬破被害人王某的斯巴鲁森林人越野车左后玻璃(经物价局估价及安装费用为380元),钻入车内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王某当场抓获。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刘飞飞、苏某某、常某某、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砸车玻璃的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刘飞飞、苏某某、常某某、蔡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表示不予辩解。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