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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226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李银家沟村人,农民,捕前住该村。2012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226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洲县周家硷镇李银家沟村人,农民,捕前住该村。2012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左某某,又名左小云,男,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梁村乡刘坪村人,农民,捕前住该村。2012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薛某某,男,1990年9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子长县涧峪岔镇边家湾村人,农民,捕前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村。2012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6月1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川县文安驿后马沟行政村人,农民,捕前住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村。2012年1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月4日1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伙同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由周某某驾驶租赁的陕JQR999黑色现代轿车,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李家洼村任某某家院内二层一间平房内,盗窃黑色TCL牌液晶D42P6100D型电视机一台,经延安市宝塔区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被盗TCL牌D42P6100D型液晶电视机,价值465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失主。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延区价鉴(2012)字013号价格鉴定书、户籍证明、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系共同犯罪,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周某某、左某某、薛某某、王某某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3年1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2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2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8日起至2012年10月7日止)。并处罚金2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王丽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延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