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414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涛,男,1992年1月1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镇河庄坪村人,农民,。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惠慧,男,1991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中庄村人,农民,住该村。2012年8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涛、惠慧犯抢劫罪,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呼小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涛、惠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涛伙同惠慧、杨某(批捕在逃)事前预谋,趁张涛给被害人郭某某还钱之际,由惠慧、杨某实施抢劫。7月29日,由张涛出资,惠慧购买了作案用的木棍子、帽子、口罩,确定并熟悉了作案现场及环境。次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涛将被害人郭某某约请至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老区人家”农家乐,还钱后张涛将郭某某骗至院外门口,事先等候的杨某、惠慧从背后冲出,蒙面持木棍子分别击打被害人腿部、头部,杨某趁机将被害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内装现金5800元、苹果4S手机)抢走,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惠慧分赃1900元及被抢手机,杨某分赃39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挥霍,被抢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799元。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涛、惠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涛、惠慧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表示不予辩解,但对苹果4S的手机鉴定价值有异议,二人均认为鉴定价格过高,申请重新鉴定。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中旬,被告人张涛因赌博向被害人郭某某贷款3.8万元,便伙同惠慧、杨某(批捕在逃)事前预谋,趁张涛给被害人郭某某还钱之际,由惠慧、杨某实施抢劫。7月29日,由张涛出资,惠慧购买了作案用的木棍子、帽子、口罩,确定并熟悉了作案现场及环境。次日晚8时许,被告人张涛将被害人郭某某约请至宝塔区河庄坪镇井家湾“老区人家”农家乐,还钱后张涛将郭某某骗至院外门口,事先等候的杨某、惠慧从背后冲出,蒙面持木棍子分别击打被害人腿部、头部,杨某趁机将被害人郭某某随身携带的手包(内装现金5800元、苹果4S手机)抢走,后驾车逃离现场。事后,惠慧分赃1900元及被抢手机,杨某分赃39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挥霍,被抢手机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479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7月30日23时40分许,被害人郭某某报称,其在延安市宝塔区河庄坪井家湾的一个农家乐和朋友一起吃饭,途中其外出和张涛聊天时,被身后冲出两个陌生男子将其头上袭击两下后强行将其身上的背包抢走后逃离现场。包内装有现金7000余元、手机一部及银行卡等证件。2、抓获经过,证明2012年8月28日晚18时许,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警大队干警在柳林镇一民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惠慧抓获,经惠慧交代,于当日22时许,将犯罪嫌疑人张涛抓获。3、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张涛、惠慧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其作案地点与被害人陈述地点一致。4、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30日晚上20时许,张涛打电话说要给其还钱了,并要请其吃饭了,并让张涛的朋友刘某某过来将其接到井家湾一农家院吃饭,其三人吃饭的时候,张涛称有话对其说了,将其拉到院外,正说着了,不知什么时候从其身后来了两个人,朝其头部打了两棒,其转身看见是两个带口罩,穿黑衣服的人,其中一个将其手上的包抢走,又在其的腿上打了一棒,夺其背上背的包了,其跑回院内,那两个人也跑了,被抢的包内装有一部苹果4S手机、现金5800元及一些票据欠条,身份证银行卡等物。5、证人李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李某的门市有木棒出售,张某某的门市有口罩、帽子出售,但二人均表示不记得买东西的人了。6、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已将被抢的苹果4S型手机一部及票据、条据发还给了被害人郭某某。7、被告人惠慧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15日左右,其的一个朋友杨某找到其,说有个生意问其做不做,其同意了。又过了大约10多天,杨某让其一起去河庄坪见一个叫张涛的人,到了后,张涛对杨某说,他因赌博欠了钱,还贷了几万元贷款,现债主一直要钱了,没办法补窟窿,准备先借钱给债主还了,然后让其与杨某将钱再抢回来,到时候,钱归张涛,抢的东西归其与杨某,而且绝不会亏待其二人。7月29日17时许,张涛又联系了杨某,杨某联系了其,其三人在柳林小区门口见了面,其与杨某坐上了张涛开的一辆黑色桑塔纳汽车,张涛说今天就动手,然后开车往河庄坪方向行驶,车开到王家坪建材市场的时候,张涛给其了200元,让其在市场门口买了两根木棍子,车开到延大门口时,又买了两顶黑帽子,两个黑口罩,车到了河庄坪后,张涛把车开到井家湾一个农家乐门口,说先看一下地形和环境,算是踩点了,说今晚就动手。后张涛没联系上债主,就说第二天再动手。第二天晚上20时许,杨某接到张涛的电话,让其与杨某到河庄坪来,到了后,杨某又给张涛打了个电话,过了一会,张涛和一个戴眼镜的后生从农家院走了出来,于是其与杨某就用事先买的木棍打了那个戴眼镜后生两棒子,杨某在那个人腿上打了一棒子,其在那个人头上打了一棒子,杨某把那个人的包抢了过来,其二人就开上车跑了。包内装有现金和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现金杨某分了3900元,其分了1900元和一部手机。钱被其二人花了。8、被告人张涛的供述,证明因其赌博,与郭某某贷了3.8万元。无法还钱,与杨某聊天的时候,杨某提出等其给郭某某还钱的时候,让杨某和惠慧将钱抢回来。2012年7月29日下午16时许,其到出租车公司租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车,将杨某和惠慧拉上一起去河庄坪踩点,行到王家坪时,其给了惠慧200元,让惠慧买两根木棒子,开到延大的时候,又让惠慧买了两个帽子和口罩。第二天晚上20时许,其叫郭某某和刘振阳一起去井家湾老区人家农家院吃饭。吃饭的时候,其给杨某打了个电话,让他们上来。过了一会儿,其就把郭某某叫出来说话,在说话的时候,杨某就和惠慧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木棍子打郭某某,杨某在郭某某的腿上打了一把子,惠慧在郭某某的头上打了一把子,杨某抢走了郭某某的包,他们二人就跑了。9、延区价鉴(2012)字第140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苹果IPHONE4S型手机一部,价值4799元。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涛生于1992年1月18日,被告人惠慧生于1991年3月24日,二人作案时均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1、张涛、惠慧对起诉书指控其二人抢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