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280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拓海生,男,汉族,1968年7月2日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榆树台村人,农民。2012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被告人拓某生,男,汉族,1963年11月29日生,文盲,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榆树台村人,农民。2012年4月10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1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世君,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拓某东,男,汉族,1987年5月15日生,小学文化,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榆树台村人,农民,现住该村。2012年4月10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监视居住,2012年4月12日被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辩护人贾耀顶,系陕西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犯抢劫罪,于201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延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及拓某生、拓某东的辩护人崔世君、贾耀顶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拓海生伙同拓某生、拓某东三人驾驶一辆时风三轮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榆树台村川口采油厂榆树台油区丛626井实施盗窃,三人用事先携带的切割机,将井场内5根73型油管截成短节后装上三轮车离开,经延区价鉴(2012)字第0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案中被盗的73*5.53油管5根价值2385元。在驾驶三轮车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在巡逻民警亮明身份情况下,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使用木棍、石头等物品暴力威胁、袭击巡逻民警,拓海生被增援民警抓获,拓某生、拓某东逃离后投案。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暴力威胁,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并表示不予辩解。但拓某生、拓某东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系犯罪未遂。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拓海生提议并伙同拓某生、拓某东三人驾驶一辆时风三轮车在延安市宝塔区川口乡榆树台村川口采油厂榆树台油区丛626井实施盗窃,三人用事先携带的切割机,将井场内5根73型油管截成短节后装上三轮车离开。经延区价鉴(2012)字第0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该案中被盗的73*5.53油管5根价值2385元。在驾驶三轮车返回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在巡逻民警亮明身份情况下,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使用木棍、石头等物品暴力威胁、袭击巡逻民警,拓海生被增援民警抓获,拓某生、拓某东逃离后投案。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2年4月2日凌晨2时许,延安市公安局永坪分局刑警大队川口中队接到川口采油厂采油三大队区队长刘某某的报警,称川口采油厂榆树台油区丛626井有人正在偷井场存放的油管。其中队组织警力进行抓捕,在油区的道路上将拓海生抓获,并查获装有油管的三轮车。2、现场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其作案地点与被盗单位川口采油厂陈述地点一致。3、被袭民警黄文龙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2日凌晨,其与司机吕龙龙、辅警刘晓伟三人接到指令,榆树台油区有可疑三轮,其三人开车前去查看,在榆树台山顶的一个三岔路口,发现了三轮车,其下车查看,吕龙龙与刘晓伟去前面井场内掉头,其看到了手电光走了过来,就在路边藏了起来,当手电光距离两米左右时,其出来后发现三名男子,拓某东手里拿着根木棍,还有一个手中拿着摇把,另一个没看清拿没拿东西,其称自己是川口派出所的,拓某东就说了声打。然后拓某东三人就冲过来准备打其。其中一个人丢了一个不知道是什么东西打在了其的右胳膊上,其就从马路下边的坡上滚了下去。他们三人就用手电照其,拓海生向其丢了几块石头,有一块石头打到了其的胸口上,导致其呕吐。这时,马路上有很多人声,拓某东三人就逃跑了,然后其就爬到了马路上,被同事送到了医院。拓海生被抓获了,拓某生与拓某东逃跑了。4、吕龙龙、刘晓伟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2日凌晨,其三人接到指令,有人在榆树台油区盗窃油管,前往榆树台油区查看情况,在榆树台油区的一个人字形路口,发现后方有灯光,于是黄文龙下车去查看,其二人开车到前面的井场内掉头。掉完头回来时,看见三个人走了过来,一个人拿着木棍,一个拿着石头,另一个拿着摇把。并让其二人把路让开,其二人便说是川口采油厂保卫科的,这时远处又有灯光正在靠近,他们看见后扭头就跑了。其二人又喊了几声黄文龙,黄文龙才从路边爬上来,说被拓海生等三人打了。当时只抓获了拓海生,其余二人逃跑了。后将黄文龙送往博爱医院。5、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已将作案工具时风牌柴油三轮车一辆、切割机一台、油管短截25根予以扣押。6、受伤民警黄文龙的病历、照片及诊断证明,证明黄文龙的受伤情况,系多处软组织损伤。7、被告人拓海生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1日晚23时许,其来到哥哥拓某生家,当时侄儿拓某东也在,其就提议到丛626井上偷几根油管卖钱花,经过商量,拓某生与拓某东就同意了,其就在拓某生院子里把放在院内的切割机放到了柴油车马槽内,其三人就坐着拓某生开的三轮车来到榆树台油区丛626井场上,拓某东先拿着切割机的电源连接,其到井场电闸处给切割机接电,通电后,其就与拓某生轮流用切割机切割油管,其二人将五根10米长的油管切割成25根后,拓某东将切割好的油管放到三轮车上,然后一起离开井场,在路上碰见了川口派出所巡逻民警,其有些紧张,就从地上捡了一块石头扔了过去,拓某生和拓某东就跑了。8、被告人拓某生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1日晚上23时许,其兄弟拓海生到其家闲转并提议去井场偷油管,因太晚,其与儿子拓某东都不愿意去,在其兄弟的劝说下,其便将自己的切割机放到了自家的柴油三轮车内,就骑着三轮车拉着拓海生、拓某东来到了榆树台山上的丛626井场上,拓某东拿着切割机的电源线连接到井场的电闸处,其就与拓海生轮流将五根10米长的油管切割成25根后,其三人将切割机和油管放到了三轮车上,其骑着车与拓海生、拓某东一起离开作案现场。在回家途中,碰到了巡逻民警,其扔了一块石头,也不知道打上人了没有,就与其儿子拓某东一起逃跑了,拓海生被抓住了。2012年4月10日,其与儿子拓某东来到川口刑警中队投案自首。8、被告人拓某东的供述,证实2012年4月1日晚23时许,其三爸拓海生到其家串了,闲谈中提起丛626有油管这个事,就提议一起把油管偷的卖点钱花。其和拓某生就同意了。其父亲拓某生开的三轮车并拉着自家的切割机,拉着其和其三爸拓海生一起来的了丛626井场,其把切割机电源线连在了井场配电箱内,给切割机通电后,拓某生和拓海生轮流切割油管,共切了5根,其将油管放到了车上,收拾好切割机后,便离开了井场。在回来的路上碰到了巡逻民警,其并没有打人,其父亲拓某生说跑的一声,其就与其父亲跑了,拓海生被抓住了,当时因为天黑,不知道拓海生与拓某生是否打人。2012年4月10日,其与其父亲拓某生来到川口刑警中队投案自首。9、宝塔区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07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5根油管的价值为2385元。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拓海生生于1968年7月2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拓某生生于1963年11月29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拓某东生于1987年5月15日,作案时已满十八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11、被告人拓海生、拓某生、拓某东对起诉书指控其抢劫罪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以上证据能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