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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盗窃一案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354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联峰,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孟津县人。2012年4月1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宝刑初字第00354号

公诉机关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联峰,男,1965年3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孟津县人。2012年4月19日涉嫌盗窃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5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延安市宝塔区看守所。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延市区检刑诉字(2012)第3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联峰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郝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联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4月20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一人来到市场沟秦宝肥牛火锅楼下,用改锥将韩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陕J66766车后备箱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一箱华山论剑酒一瓶五粮液酒,盗窃的酒被李联峰卖掉,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华山论剑酒一箱价格为1320元,一瓶五粮液酒价格为12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750。

2、2011年4月23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七里铺公路管理站门口处人行道上,将冯某停放在人行道上的陕AA3848号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软中烟二条,一个男式挂包,盗窃的软中华烟换毒品吸食,挂包被扔掉。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2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3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3718元。

3、2011年9月11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李联峰来到延安市宝塔区丽景花园27号楼下,将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陕D9071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盗来的笔记本电脑在延安东关街上给一个男子以500元的价格卖掉。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300元,笔记本电脑因受害人提供的型号不全,无法鉴定。

4、2011年9月17日晚上,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金鑫大厦楼下中国银行门前,将冯某停放的陕JA0219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三瓶茅台酒,二条软中华烟,一部三星899手机,后将烟酒、手机在延安东关狮子巷给一个姓杨的男子换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三瓶茅台酒价格为5250元,2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300元,三星W899手机价格为88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904元。

5、2011年9月24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物资局家属院内,将梁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陕AAR661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一箱1618五粮液酒,第二天将酒卖给一个收名烟名酒的男子,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一箱五粮液酒价格为744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450元。

6、2011年10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一个人在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荣都宾馆楼下,将刘某某停放在楼下的蒙AM6581奔驰车玻璃用改锥撬坏,盗窃车内挂包里现金8000元,后将包扔在路边逃离现场,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1807元。

7、2011年10月19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宝塔区人民法院办公楼下的人行道上,将冯某某停在人行道上的陕J00568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凤舞中华西凤酒二瓶,软中华烟三条,盗窃的烟酒卖掉,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二瓶凤舞中华西凤酒价格为750元,3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95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2590元。

8、2011年11月13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百米大道市畜牧局院子内,将付某某停放在院子里的陕J25128号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四瓶五粮液酒,四条软中华烟,后将烟酒卖给一个过路收烟酒的男子,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4瓶五粮液酒价格为4960元,软中华烟4条,价格为260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460元。

9、2012年2月24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旧银行渠旁边的名贵宾馆门前,将兰某某停放在陕A95M39号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索尼DSC-HX100型照相一台,三条猴王烟,照相机在延安东关街给一个过路男子买了300元,三条烟自己吸掉,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相机价格为3540元,三条猴王烟价格为96元,被损坏的玻璃价格为300元。

10、2012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三期小区里,将冯某某停放在2号楼下的陕J60008号车玻璃撬坏,盗窃车内现金2万元,尼康110型照相机一部,惠普431-I377笔记本电脑一台,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尼康110型照相机一部价值2530元,惠普431-I377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869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789元。

11、2012年4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宝塔区七里铺街物资局院子内,将康某某停放在院子内的陕ARE415号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现金200元,一条黄芙蓉王烟,被盗的烟自己吸食,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一条黄芙蓉王烟价格为28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75元。

12、2012年4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联峰在延安市宝塔区市场沟秦宝肥牛火锅楼下,将宋某某停放在楼下的陕J02728车玻璃撬碎,盗窃车内三瓶茅台酒,一瓶五粮液酒,三条软中华烟,后将烟酒卖给一个骑自行车收烟酒的男子,卖的现金1000元,用来买毒品吸食。经宝塔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延区价鉴(2012)字第115号鉴定书鉴定,三瓶茅台酒价格为5250元,一瓶五粮液酒价格为950元,3条软中华烟价格为1950元,损坏的车玻璃价格为789元。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联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特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李联峰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对盗窃次数、数额有异议。其辩称第一、二、三、四、五起犯罪事实时间、地点符合,但盗窃的物品不符。第一起盗窃的是两条软云。第二起盗窃的是一瓶五粮液。第三起盗窃的是导航仪。第四起盗窃的是两条中华烟。第五起盗窃的是两条芙蓉王。第七、八、十、十一、十二起其没有盗窃过。第六、九起没有异议。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