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51号 申请执行人孙红梅,女,197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博城仕佳小区B24单元7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7407162222。 被执行人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海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中心街。 法定代表人陈银海,该公司总经理。 孙红梅申请执行延安银海百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延中民一终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银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红梅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银海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银海公司为申请执行人孙红梅办理并缴纳2005年7月至2013年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执行费50元。2015年1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孙红梅向我院以其与被执行人银海公司私下自行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为由撤回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