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67号 申请执行人尤辉,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5日,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街。 被执行人郭治宝,男,汉族,生于1967年1月1日,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路卫生监督所。 尤辉申请执行郭治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7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治宝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尤辉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尤辉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其被执行人郭治宝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 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