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668号 申请执行人席宝勤,男,汉族,1967年5月23日出生,本科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大砭沟雅荷小区。 被执行人王志章,男,汉族,1957年9月18日出生,延安市人,高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罗家坪新村。 席宝勤申请执行王志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的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4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志章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志章有工资收入,本院已冻结其工资收入。另经本院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王志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席宝勤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志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现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6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