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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41号 申请执行人张荣,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安卷烟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8号楼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301120635。 被执行人汪昊,男,1989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恢字第00041号

申请执行张荣,男,198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安卷烟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陵园路8号楼3单元4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301120635。

执行人汪昊,男,1989年3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延安市宝塔区人,系延安职业技术学院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02198903040915。

张荣申请执行汪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19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汪昊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张荣向我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汪昊有工资收入,我院于2015年11月16日将被执行人汪昊工资收入予以冻结,并向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此案执行期间不得为被执行人汪昊办理工资账户变更手续。2015年11月21日申请执行人张荣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申请执行人张荣尚有24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2634元的债权未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恢字第000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