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民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文和平,女,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民乐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301071324。 被执行人南华峰,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延安市延川县企业办职工,现住延安市延川县河东街。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2196110110918。 文和平申请执行南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华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文和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南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南华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和平200000元及从2012年3月2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2900元。截止2015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南华峰自动履行本金200000元、利息99289.8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8806元、案件受理费6100元,共计314195.8元。申请人文和平已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