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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文和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南华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民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文和平,女,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民乐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301071324。 被执行人南华峰,男,汉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民执字第00008号

申请执行人文和平,女,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民乐小区2号楼2单元501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10623197301071324。

执行南华峰,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延安市延川县企业办职工,现住延安市延川县河东街。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22196110110918。

和平申请执行南华民间借贷纠纷案,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华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文和平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南华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南华峰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和平200000元及从2012年3月2日起至2014年1月22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执行费2900元。截止2015年9月24日被执行人南华峰自动履行本金200000元、利息99289.8元、迟延期间债务利息8806元、案件受理费6100元,共计314195.8元。申请人文和平已将上述案件款全部领取。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延中民一终字第00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陈文才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