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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小兵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40号 申请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903171617。 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宝执字第00440号

申请执行小兵,男,汉族,1979年3月17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公民身份证号码:612601197903171617。

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

法定代表人惠树翔,该公司董事长。

小兵申请执行陕西诚合房地产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2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小兵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李小兵欠款本金940000元及从2014年5月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月利率1.5%的利息,支付违约金140000元,案件受理费6600元,执行费13200元。2015年7月14日提取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费890000元,2015年10月13日扣留被执行人陕西诚合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分行租赁费。2015年11月17日申请执行人李小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0044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才

审判员  汪成龙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