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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建国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强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1-07
摘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16号 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路39号院。 被执行人强文生,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宝执字第00316号

申请执行建国,男,195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汉族,延安市宝塔区人,初中文化,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路39号院。

执行人强文生,男,197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长县人,现住址不详。

建国申请执行强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强文生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向本院提供强文生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瓦窑堡采油厂有工程款收入,本院向协助执行义务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瓦窑堡采油厂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强文生在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瓦窑堡采油厂工程款收入。但该工程款尚未结算,未确定具体数额,无法提取。本院将其在西安市房屋予以冻结,但该房屋被抵押至银行贷款。另本院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强文生下落,同时在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及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强文生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建国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强文生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经申请执行人王建国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3)宝民初字第009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文才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任凯平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 晶

责任编辑:国平